
在旅游纠纷中,游客往往是与出发地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而由不同目的地的旅行社实际提供旅游服务,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游客在旅游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责任主体可能涉及出发地的“组团社”、目的地的“地接社”、景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提供辅助服务的主体,那么游客究竟可以向谁主张赔偿?如果游客在“地接社”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为了方便诉讼,能否在回到出发地后要求当地的“组团社”进行赔偿?对于这些问题,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张某及家人共同购买并参加了陕西携程某门市部组织的“高峡平湖大江写春秋7日游”项目,行程时间7天,由地接社阿坝州某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地接社阿坝州某旅行社为包括张某在内等90名游客在中国人寿某分公司投保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后张某在跟团旅游过程中,在下台阶时因下雨地面湿滑不慎滑倒导致脚部受伤,被诊断为左足骨折,张某共计支付医疗费1400余元。
2025年1月,张某以其在旅行途中受伤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陕西携程某门市部与中国人寿某分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39000余元。
陕西携程某门市部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门市部作为组团社,仅赚取少量的提成费,不直接提供接待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陕西携程某门市部将旅游项目介绍给阿坝州某旅行社,阿坝州某旅行社作为地接社是实际提供接待服务的主体,对游客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地接社是责任主体,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此案应当追加地接社阿坝州某旅行社为被告。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案中,陕西携程某门市部属于组团社,阿坝州某旅行社是地接社。阿坝州某旅行社作为地接社,未对张某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摔伤一事存在过错,张某可以要求地接社阿坝州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陕西携程某门市部承担赔偿责任,陕西携程某门市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阿坝州某旅行社追偿,故本案可以不追加地接社为被告。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识别雨天路滑的能力和防范风险发生的意识,其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认张某承担80%责任,陕西携程某门市部承担20%责任,判决陕西携程某门市部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800余元,中国人寿某分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1000余元。宣判后,张某、陕西携程某门市部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案,我们明确了游客在旅游途中因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原因遭受人身损害时,拥有可以选择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或组团社承担责任的权利,也明确了组团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存在过错的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责任主体推诿、维权困难等问题,为不断提高旅游纠纷调处效率,降低游客维权成本,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供稿| 蓝田法院
作者| 王芳 薛小梅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