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消费者 618将到,这些操作千万别碰

在电商购物时代

“仅退款”和“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

本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伞”

却有人利用这些规则钻空子

试图“薅羊毛”“0元购”

这看似是“薅羊毛”

实则可能陷入法律的“雷区”

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接下来

让我们通过几个真实案例

看看这些行为隐藏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男子虚构退货记录被判诈骗罪

2023年10月,C某发现某电商平台的退货规则存在漏洞:下单后未收货即点击退款,货物会被快递拦截,生成新的退货单号并退款。C某利用这一漏洞,通过两个账号先后购买同一商品,用新的退货单号制造两个商品退回的假象,骗取其中一件商品。

C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服装100余件,价值约9万元。最终,C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高价家具“仅退款”惹争议:法院判决消费者需返还商品

2024年12月,S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套价值3万余元的家具,商家宣传为“全实木”。S某收货后,以某个家具部分板材并非纯实木为由申请“仅退款”。平台因商家超期未回复,判定支持退款。

商家退款后要求S某退货,遭拒绝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S某返还家具,退货运费由商家承担。

案例三:开封奶粉强退被驳回:过度使用需承担货款

2024年10月,G某在某平台购买了两罐婴幼儿配方奶粉,总价170元。签收后,G某以“食用后过敏拉肚子”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商家拒绝全额退款,仅同意退还未开封的一罐奶粉货款85元。平台介入后,判定全额退款。商家多次索要85元货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其中一罐奶粉已开封,且已开封的一罐奶粉余量剩余不多,影响二次销售,并且明显已超过了开封试用的剂量,判决G某退还85元货款,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新动态

4月22日,各大电商平台发布征求意见,对“仅退款”规则进行了优化,非必要不主动介入,消费者在已收到货后的不退货、全额退款售后申请。利用平台规则进行恶意退款的空间被大大压缩。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以下这些行为

不仅无法帮助你解决问题

还可能让你陷入法律纠纷

❌伪造退货物流信息

❌故意损坏商品索赔

❌虚构质量问题投诉

❌重复使用退货凭证

正确维权姿势

让你的权益更有保障

1.保留完整开箱视频2.及时沟通协商解决3.争议商品原样封存4.通过官方渠道申诉

理性维权

不仅能够有效解决问题

还能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希望每一位消费者

都能在享受购物乐趣的同时

也能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编辑:张金峰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刘畅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